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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章 喜闻乐见(2/2)

战乱破坏的农业生产,奖励垦荒,规定各地民人,对无主荒田“开垦耕种,永准为业”。

到乾隆年间为进一步挖掘垦荒潜力,朝廷规定,对边省和内地可垦的零星土地,“悉听本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

清初对明代“藩封之产”,实行更名田政策,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纳粮。当时三次大规模圈地,对大量八旗兵丁分给份地。这都是另一种形式的国家授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佃农“力穑积财置田”的记载更多。包括佃农在内

而贫穷农民的中农化沿着上原有途径在继续发展。而清代永佃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又为佃农中农化提供了新的途径。

清代中期以来,永佃制流行于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广东诸省的部分地区。

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分解,分割成田底与田面。

由于佃农投入工本垦辟、改良土地或出资购买,地主用田面权的形式,将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授与或转让与佃农。

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可以分别让渡,可以分别出佃并收取地租。地主无权增租夺佃和干预佃农的生产经营,佃农获得了完备的经营自由,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

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分割,是永佃制的实质所在,也是它优越性的所在。

田面权是否是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只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长期分离。

而土地这种重要资源的产权,在封建社会中,历来是可以交易的。

清代土地产权的交易日益频繁,绝卖、活卖、典当、加找之类的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日益发展,并在全国各地形成许多具体的“乡规”、“俗例”。田面权的交易频繁,与通常的土地买卖如出一辙,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也是应有尽有。

在永佃制下,地主出租田底,可以收取地租;佃农出租田面,也可以收取地租。一般称前者为大租,称后者为小租,在和福建某些地区与此相反,称前者为小租,称后者为大租。

在江西,“佃人承佃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纳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

在福建,“长乐之田,有面有根,富者买面收租,贫者买根耕种。且有不自耕而令他人代佃,佃户一还面租,一还根租。或总输于根主、而根主分还面主者。

在江南地区,租种田面的“佃客,自愿于租额之外,另输小租为酬报”。当地也称小租为“犁头钱”或“花利谷”。

而老农家正是这样的租客,租来的田地也操浓了几十年时间,要不是为了子孙日后生活还真不一定会轻易放弃。

至于王大财主也不在意一家佃户突然退租,这样的事情虽然不常发生也不是没有,并没有太过在意这些。

和老农父子一样想法的佃户不在少数,之前东家要他们种什么他们就种什么,如今有了赚外快的机会自然不能在一颗树上吊死,都想方设法改种粮或者跟东家商量着少种点大烟多种粮。

幸好此时秋粮已时,此时田地正抛荒养肥阶段,最底层佃户的一些小动作并未引起多大波澜。

这样的事情自然是吴可喜闻乐见的,得到下面的汇报之后他心中一松,家忙命令手下再接再厉争取明年的种粮田地面积再上一个台阶。

也就到了这时,他才感觉自己所做之事稍有成效,等过段时间没出什么漏子便打算全省推广……--52108+dd856+1786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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