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清丈田土(1/2)
第七十九章清丈田土
历史上,在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国家所确立的土地所有制经历过许多次的变化,也有多次较大变革,而这其中值得一提的便是均田制,均田制是隋唐以前,一直持续存在了三百余年的一种对国家和农民来说较为完善和公正的土地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时期极大的缓和了阶级矛盾。
而其后,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主要是配合均田制的施行。
所谓租、庸、调,即指田租、力役和户赋。唐代规定,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死还官。
人民向政府取田而登记户籍,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均田制以男丁为单位而授田,租庸调制也是以丁作为征收对象。又因为均田制中所有领田者,皆领定额的田,故此制中以廿一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唐德宗时期,丞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他们把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到中央政府统制支配。
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的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从根本上取消了。
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没,杨炎是同为不可没的。
所以,可以说在中国的历史上唐朝的丞相杨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所起得作用绝对是不亚于商鞅的。
在战国的商鞅则是基于土地国有化制度强化的思路,授地后,设定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如每个农户所获得土地数量及向国家缴纳的赋税都相等;如努力耕种者可以免除徭役等。
而一点,秦国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制定了《为田开阡陌令》,到后来又制定了《田律》。这些管理土地资源法规的推行,有利地促进了秦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为最终灭掉六国,统一天下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战国时期的商鞅在同一时期的关东六国,此时却是早已经完成了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商鞅的改革因此等于剥夺了贵族们占有国有土地的特权,直接破坏了他们的经济利益。
若商鞅变法是要把国有土地私有化,怕是这些贵族们要纷纷高举双手拥护了。
但,历史没有假设,于是秦孝公归天后,商鞅被车裂了。
始皇帝灭六国之后,李斯等人重新制定国家制度之时,在实行土地国有化、国家授田制的基础上,为稳固统治同样也承认了土地私有。
正是大秦立国之后的这一政策,让六国老世族和大秦的贵族、富户能够得以采用吞并、胁迫、强买强卖的手段来侵吞大量原本授给普通百姓的土地。
很多新开垦的荒地同样隐瞒不报逃避税赋,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大量无地的普通百姓则要么沦为这些贵族富户或是世家大族地主们的佣工、成为家奴,要么背井离乡入山成匪,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隐患,而这也是秦朝短时间内被汹涌的农民起义所覆灭的原因之一。
李煜虽然不了解此时五代十国末期实际上的土地状况,但是来自后世的他至少知道一点,在这一时期,封建制社会正是以封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或者剩余劳动力为基础的,而土地则是封建制社会的根本。
沉吟良久,李煜骤然抬起头,深邃的双眸直视着朝堂之上的一众大臣,顿了顿,李煜凝声说道:“接下来的事,朕说,诸位爱卿听听,议议,有什意见,可在朕说完后提出来,诸位可是明白?。”
“臣等遵旨!”李煜话刚一说完,丞相便是反应了过来,率先领着众臣朗声恭敬的回应道。
“其实,此事朕早就在很久之前便一直在考虑了,只是一直都未找到合适的时机提出来,今日,朕思虑良久,还是决定说出来,朕,决定在我南唐国重开耕战商读体系,并且同时重新丈量分配我可供耕种的田土,按照一人三亩地的标准分配,通过抽签选择。
届时所有的农户认领的土地,朝廷将会重新颁发地契文书,农户所领的田土,在其本人在世之时便一直属于他,不得买卖,不得抵当,不得子承父业,同时,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兼并侵占其合法所有的土地,而农户合法所有的这一块田土,在其百年之后便将会重新收归国家,由国家通过抽签选择,重新进行分配。
当然,农户在拥有其合法合权所有的田土之外,也是可以再进行开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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