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章 市舶新法(1/2)
法者天下公器,变者天下公理,变亦变,不变亦变。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泉州市舶司是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的衙门。当然就有市舶管理之制,宋泉州市舶管理之制名曰“泉州市舶条法”。
泉州知州李三坚此数月间,研究“泉州市舶条法”,得出结论,此法之中存在许多弊端,因此就修改了一些条款,并打算立即实施。
按说朝廷颁布的“泉州市舶条法”,是不允许私自对其作大幅度的修改的,但李三坚可以根据泉州的具体情形,有临机处断之权,只需事后奏明朝廷即可。
不过即便如此,李三坚也不敢大幅度修改“市舶条法”,只是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作了适当的修改。
如旧法之中,泉州市舶司博买、抽解数过高的问题。
博买与抽解为市舶司收取税赋的主要手段。
以海外货物之中的,最为常见的香药为例,香药抽解数为十分抽三、四分,也就是说海外商人贩香药十斤至泉州,泉州市舶司就要截流其三、四斤上下,不可谓不狠,如此,就严重的影响到了海外商贩的利润,严重影响了商贩的积极性。
要知道大海茫茫、海路漫漫,再加上海贼袭扰,海上经商之路可谓是险象环生,每一次出海几乎就等于搏命。
因此为了提高海商的积极性,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商前来泉州,李三坚将香药的抽解数定为两成,且可以用钱抵货。
当然除了香药之外,其他百舶货,如槟榔、翠羽、黄腊、苏木、贝吉等等,也同样的降低了抽解数,降低的幅度根据货物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一些舶货最低降到了十抽一。
博买,顾名思义,就是官府强行收买舶货,以获取收益的一种税赋制度。
宋之博买是与禁榷有很大关系的。
宋太宗皇帝太平兴国二年,为了打击官僚的经商之风,实行全面禁榷,也就是凡海外运来的舶货,均由市舶司收买,实行官府专卖,非出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
全面禁榷确实是打击了官僚的经商之风,朝廷也绝对控制了海外贸易,但也造成了许多恶果,一些恶果还是致命的。
受全面禁榷影响最大的就是普通海商,原因就是官府强买的价格太过低廉,由此造成的恶果就是,海商走私大规模盛行,同时严重阻碍了海上贸易的发展,并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一方面使得东京开封府舶货库藏是溢满为患,一方面却是京师或各州府百姓少药食用。
等等弊端,可谓是百弊丛生。
朝廷见全面禁榷实在难以实行下去了,于是就于太平兴国七年赶紧实行部分禁榷制。。。
朝廷朝令夕改,颇令人怨声载道的。
而部分禁榷之制也有极大的弊端,那就是市舶司收买禁榷品价格也是极为低廉,而海商们无利可图,当然不去贩卖
禁榷品了,而大量贩卖非禁榷舶货。
朝廷收入减少,由此就产生了和买之制。
宋初和买,是双方公平交易,多以现钱交易,而到了现在就成为了博买,是官府强制性收买非禁榷舶货,再转手卖出,博取差价。
其弊端亦是显而易见的,几乎就与掠夺同。
以犀角、真珠为例,犀牛角抽解数为十分抽三分,博买四分,真珠抽解二分,博买六分,海商的利润十之七八进了官府的腰包。。。,蕃商、胡商等海商早已是不堪其负了。
此时泉州旧法还有三大弊端,也可称之为“三大**”。
其一就是法外抽解,其二就是强买强卖,其三就是鬻钢之弊,发外抽解就是在官府明文抽解之外又强行私自抽解海商的货物,海商多敢怒而不敢言,强买强卖顾名思义就是强行将海商的货物以远远低于市价的价格买下来,或者将自己的私货强行卖给海商,海商苦不堪言,鬻钢之弊是市舶司官吏们将应交于朝廷的抽解之物换成了其他货物等等,其换易、偷盗、赊欠无所不为,令人咂舌不已。。。
强买强卖与市价相差多达六、七十倍,一般在三十倍与七十倍之间,当然要看是细货还是粗货。
李三坚针对这些显而易见的弊端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如澄清吏治,就是为了避免**的发生。
同时李三坚废除来泉州禁榷舶货,话说都没人愿意贩卖禁榷品了,如此还禁个屁啊?
弛禁舶货,就是李三坚的第二个措施。
李三坚采取的第三个措施就是,大幅降低泉州市舶司博买的数量,并尽量以市价收买。
宋朝廷户部虽然对抽解、博买的数量是有所规定的,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各种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动的,各地的市舶司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也会做出一些调整或变化,如宋神宗皇帝天禧年间,一些市舶司的某些舶货的抽解数就为十抽一。
这也是李三坚敢于修改“泉州市舶条法”的原因之一。
薄赋税、轻傜役、兴水利、除弊端、宽刑罚、促商业,此为李三坚施政于泉州的宗旨。
泉州市舶司新条法一颁布,即吸引了大批海商前来泉州经商,并且是一年多于一年,数年之后,泉州海商数量十余倍于崇宁元年的海商。
当然此为后话,暂且不表。。。
“李知州,新法固然可行,定会吸引大批的海商前来经商,可今岁的岁入将会大幅减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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