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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岳飞全案录(3/3)

擘画,因此张宪谋反,要提兵占据襄阳,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顺,方有无意作过之言。并知岳飞指斥切害,不告。并依随岳飞虚申无粮,进兵不得。及依于鹏书申岳飞之意,令妄申探报不实,及制勘虚妄。

法寺称:律:谋叛,绞。其张宪合依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仍合依例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本人犯私罪绞,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4)岳云为写谘目与张宪,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擘画,因此致张宪谋叛。

法寺称:敕:传报朝廷机密事,流三千里,配千里,不以荫论。敕: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减一等。其岳云,合比加役流私罪断,官减外,徒三年。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看详岳云,因父罢兵权,辄敢交通主兵官张宪,节次催令得与心腹兵官擘画,因此,致张宪要提兵谋叛。及传报朝廷机密,惑乱军心。岳云犯私罪徒,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情重,奏裁。

(5)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僧.泽一、智浃……犯私罪徒,论罪有差。

(6)法寺曰:“上有特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定12月29日,处决:岳飞处以毒酒死狱,岳云、张宪斩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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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12月29日凌晨,岳飞饮鸩风波亭,岳云、张宪惨死街头。

岳飞全案,却疑点重重。

1、法寺曰:“上有特旨”云云。岳飞、岳云、张宪遇难前夕,赵构尚未起床,何来“上有特旨”?

2、张俊、王俊、王贵诉状的“终审”时间,均为英雄遇难日。大理寺状,后面全部补充“行府(指枢密行府)已有供到文状。”这,纯属画蛇添足、欲盖弥彰。

3、刑部、大理寺总状,即相当于判决书,判决时间,为“今”,即今日,29日。这,不是先斩后奏,是什么?

4、量刑与判决的重大差别。

29日,朝廷召(秦桧召):“大理寺官聚断,咸以飞之罪死有余责。”

大理寺丞李若虚、何彦猷等人“喧然力争,以众议为非,务于从轻。”

另外,为岳飞据理辩护的,还有大理少卿薛仁辅等等。

然而,刑部、大理寺,对这些“量刑”上的,依法当从轻的审理之言,没有采纳一个、一句、一条。

5、根据《宋刑统》、《宋史-刑法志》分公罪和私罪,并且有明文条款“以官当徒”,“以官当流”的减刑规定。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

岳飞全案,全部九人,都按私罪论处。九人中,除了智浃,没有官衔,属于荫人(有祖荫的人,其祖是七品官)外,其余八位,都有官职。就是说,都应当减刑。

比如岳云,最多是徒刑。而结果是:由徒刑超越流刑,定为斩刑。

总之,在秦桧意图下的“深文周纳”之余,岳飞的各种罪名,其实都无法成立。唯有在当年援军淮西时所说“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有疑义,被认为有可能说过,但也“非切利害”。而被董先证实的,所谓岳飞“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之说,实为牵强附会,滥加罪名。

就是说,岳飞狱案的一干人犯,其定谳竟然没有一人,依从大理寺的议拟,以及刑部、大理寺的共同看详,而全部法外加刑。

其中,岳飞、张宪、岳云被判重刑。

明眼人,一看就清楚,秦桧这是,一不做,二不休,来个“永除后患”,自己好高枕无忧,为所欲为。

因为,皇帝赵构,已经被他“挟虏势以要君”了。

因为,王氏的“捉虎容易,放虎难。”秦桧听懂了。于是,写了一张小纸片,差心腹送给狱吏,授意酒中下毒。同时,安排武高“养士”,先杀张宪、岳云于市,再借口“有特旨”,下令刑部、大理寺行刑,杨沂中监斩。

可怜的杨沂中,被监斩的人都遇难了,才收到枢密院“监斩”命令。然而,白纸黑字,这个“监斩”的黑锅,就这样背定了!而且,之前被秦桧派去庐山,请岳飞下山的,也是自己。这,在世人眼里,也是罪过。真是,黑锅叠黑锅啊!

宋史,史官王明清笔下的《挥麈录馀话》,史官李心传笔下的《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建炎以来繫年要录》,都会这么记载吧!

杨沂中,感叹之余,自我安慰:战神岳飞,都被陷害了,自己背个黑锅,也算有“牵连”吧。何时到了阴曹地府,岳飞会欢迎他就行。因为,他是何许人,岳飞一清二楚,这就够了。倒是秦桧之流,该当遗臭万年吧!

最后,杨沂中恶狠狠诅咒:秦桧,我cao你祖宗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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