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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酒驾为题屈楚生再试洪峰(1/1)

法律上的“可以”和“应当”,“根据”和“参照”,都是各有特定的含义,外行常常误解,以至最后误事。对于洪峰的官司马槽说,内行一看就懂,外行要经人点拨才能品味出个中的奥妙。屈楚生毕竟打过官司旁听过官司,因此基本上能听懂洪峰的这番诠释。

洪峰何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一气呵成,用了娼妓说、刀说、陷阱说、杀猪说、辣椒炒肉说、舌头说、马槽说七个比喻来诠释官司?因为洪峰知道屈楚生也要考察自己的法学水平,所以也有意显摆一下。

屈楚生虽然不露声色,跟着洪峰的思维思考,其实听得很是入耳。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洪峰对官司的这一连七比之中,虽然有偏颇的地方,但这种入木三分的功底确实不是一般人所能体会到,所比喻得出的,高人就是高人,总归有他独到的地方。与道学的郑兰成风格完全不同,洪峰能把高深的法律解读得如此诙谐而明白,他不得不服行。屈楚生之所以混到今天的模样,识人的本领自然也是不同一般。屈楚生听的时候,自己的思想也活跃起来,他想:你办案一没有执照,二不出庭。那就是授衔的不要衔,不是官的记者叫做无冕之王,是律师中最高的级别了。辣椒炒肉与肉炒辣椒,那就正如文人与官场,官场中有人附庸人混迹官场,骨子里还是文人,李白不会与杨贵妃脱靴。你是大侠投身律师界,不是律师中的大侠。

要不是限于时间关系,屈楚生对于洪峰解读打官司的七个比喻,都会作一番探讨,但他最后只问及了其中的一个法律陷阱说。他说:“你这个法律陷阱说,就是我偶尔听到法官和律师说的规避法律吧?譬如最近立法通过的酒驾罪,你又有怎么样的高招来绕开这个法律的陷阱?”

洪峰一听屈楚生此问问的是一个时下正在热炒且相当敏感的法律问题,知道屈楚还是在探底他的法律水平,于是一笑之后说:“首先我申明一点,我在这里不是教唆犯罪,只是对法律作些探讨。俗话有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有些案子,其实最后不是法官判决的,而是当事人自己下的判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一条刑事原则,但有些案件必须要口供才能定案。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如何判决,完全取决于被告人的口供,所以等于当事人自己判自己。最典型的莫过于有些受贿案件,一对一的证据,最后定案还是根据被告人的口供。关于这个酒驾,是个行为犯罪,酒后驾车,这个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的标准,就是一个法律设置的陷阱,至于是否造成后果,只是量刑的情节。你也许看过不少酒驾的报道,酒后的司机遇到交警,那下车狂奔或者猛喝水的,就是在绕开陷阱,规避法律。交警测不到司机的酒精浓度,这个罪就定不下来。车子扔在路上,司机二十四小时之后取车,至多交点拖车费停车费。取不到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这个节点证据,那怎么也定不了罪。即使个中造成什么损害,至多是个民事赔偿,不会产生坐牢顶枷的后果。”

屈楚生一笑之后又问:“酒驾刚刚出台不久,高等法院有个副院长好像发表了一个什么答记者问,结果惹来不少网络口水,几个月之后,该副院长被免职。这个酒驾到底是一律都得坐牢,还是在法律上要看个后果?”

洪峰一笑,知道屈楚生虽然并不精通法律,但对于法律的要旨,还是看得比较深。他说:“虽然现在社会上特别是媒体普遍解释酒驾一律入罪,实际上现在刑法451个罪名都归刑法总则第13条管,不可能酒驾是例外。某副院长只不过在媒体面前对这个刑法第13条的但书部分作了一番法律上的解读,至于这个副院长的解职与发表法律意见是否存在关联?我也不好枉加猜测。如要我对这件事表个态,我只能说他这话在法律上说得没错,因为定罪总得要考量犯罪情节的轻重,即使行为犯也不能例外。只是他这番话说得不是时候,说的地方不对。法律与政治,有时候这两者的关系就有这么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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