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3/3)
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而一种观点认为,唐代的均田制在制度本身隋代的均田制完备得多,但是从均田制对解决土地集问题的立法本意及授田对象、推行方式、推行效果看,唐代的均田制落后于隋代的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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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种观点认为,唐代的均田制在制度本身隋代的均田制完备得多,但是从均田制对解决土地集问题的立法本意及授田对象、推行方式、推行效果看,唐代的均田制落后于隋代的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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