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2章 商业发展思路(中)(2/3)
盐引。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盐,并在政府指定的范围内销售。明朝洪武时期为了防卫瓦剌和鞑靼对中原的袭扰,设立九边进行防御。由于九边距离帝国的统治中心遥远,后勤补给困难重重,为了减少这种负担,洪武帝(洪武三年)与山西商人达成了一个协议,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关等几大边关要塞输送粮食,山西商人获得了合法贩卖“官盐”的资格。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减轻了朝廷补给九边的负担,但是却损失了相当大份额的盐税。山西人商人不仅获得了河东盐池的盐引,也迅速的垄断了两淮的盐引。帝国虽然节约了每年九边的500万石的后勤供给,却也损失了大规模的盐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简单地说,明初是商人把内地的粮食、粮仓运到边防,然后官府以什么来补偿呢?给你盐引,相应的运多少粮食给多少盐引,然后拿这个盐引到盐场去领盐、去销售,商人赚的是差价(输粮换引),这个叫开中制。
所谓盐引,就是垄断运销盐的凭证。
开中制度的全过程可分解为报中、守支、市易三个有机组成部分。“报中”就是商人按照榜文要求的开中项目,将军需物资供应驻军,而以从官府领取盐引作为交换条件。
一般说来,凡有驻军处均可报中,但各地情况又自不同。永乐以后,报中多集中于辽东、蓟州、永平、密云、昌平、易州、宣府、大同、山西、延绥、宁夏、甘肃、固原等所谓的九边地区。
“守支”就是商人完成报中任务以后,凭盐引到指定盐场守候支盐。无引支盐或越场支盐均会受到惩罚。“市易”就是商人将盐投入销售市场,并转化为货币盈利的商业行动,这是盐商贸易活动的最后阶段,从而完成了开中支盐的全过程。
明代开中制的兴衰史可明显地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开中制的肇始阶段,以纳米中盐为主要内容。自太祖时起,便置局设官,派专人管理盐务,并特别规定开中时要缴纳以米为主的粮食作物(应该看到,缴纳米麦等粮食作物在“以农为本”的封建社会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当时尚属创业阶段,所以分类不细,部门不全,且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长途输送粮食的矛盾。
第二阶段,为开中制继续发展并鼎盛的时期,也是开中制因损、变革、更替最为激烈的时期。以折色开中;设常股和存积之制;剥削灶户、以余盐补正课之不足为三个主要内容。
首先是开中折色之制。开中初期,缴纳米麦,谓之本色。永乐后期,纳钞、银、马、茶、帛、铁等形式逐渐取代了纳米,谓之折色。仁宗时,以钞法不通,因此以户部尚书夏原吉所请准许纳钞中盐。初仅偶而为之,为流通钞法的暂时补救措施,后来便一发不可收拾,至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副都御史鄢懋卿整顿盐法时,大肆搜括,折色开中遂登峰造极,不可遏止。表面上,国库充盈,然招致的是粮仓空虚、商屯尽废、边储无积粮的恶果,这实际上是“涸泽而渔”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明中叶以后,开中商人分化为边商、内商、水商,分别承担报中、守支和市易的任务,前面所提及的报中、守支、市易均由边商完成的这一盐业运行体制已被打破,报中、守支、市易三个环节已分别独立。加之势豪占中,对奏买余盐进行垄断,形成“内商坐致富饶,而边商益困”的局面,作为输粮边地、商屯开垦主体的边商在此过程中遭受了致命的打击,边商无利可图,于是商屯尽废,开中之崩溃已不可挽救。
第三阶段,为开中制彻底衰亡阶段销商和纲运制的出现为主要内容。纲运制标志着我国盐法中商人包销制的最终确立,这一改革本是为了挽救开中危机而作的最后努力,结果却导致了开中制的被取代。从此,结纲行贩的内商开始垄断了盐的运销全过程,成为清代运商的前身。
前述余盐之行,边商遭受了重大打击,因此有人主张起掣河盐。“所谓河盐者,沿河径自超掣,不上堆也”,即具有不上廪,在河径自超掣,易支、获利捷等优点,封建国家乐得以此作为边商的特殊优待:“内商安坐,边商运输,故掣河盐以惠边商耳。”从而,优待边商,而内商则遭受重大打击。
实际上,起掣河盐的本质在于边商只在表面上受惠,边商亦非最终受惠者,造成新、旧引俱滞,内商和边商俱困的局面。因为,此时出现了一种专以套购盐引、居中谋利、囤积居奇、垄断市场的囤户,他们是从内商中分化出来的、势力强大的那部分盐商。“其囤户即内商之有力者”,“利归于囤户,而害及两商”。
由袁世振、李汝华等人共同倡议的纲运制推行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所谓纲运制就是把零销分运的内商组织起来结纲行运,实行新、旧引兼掣、兼顾内商和边商的利益,防止囤户囤积居奇。以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之后,即永留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年年照册上数派行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有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鹜哉”。凡纳过余盐,资力雄厚的内商分别被编入十个商纲运销,不入商纲者没有售盐的资格,而一旦取得了这一资格即可永远世袭化。纲运制是我国盐政史上的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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