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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乱七八糟的“晋书·刑法志”(1/3)

一个国家的灭亡,在一定程度上跟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形同虚设有着相当的关系。

至于到底是为何会导致这一点的出现,因素很多,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一旦出现这个情况,那么这个国家的民生状况必然会变得衰败而民怨沸腾。

在《史记》当中,“秦律残暴”是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严格来说,秦律残暴是一种最大的曲解,但是秦国灭亡的主要因素并非与秦律无关,相反,在很大程度上,秦帝国的灭亡与秦律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并非是律法,而是整体的环境导致法律的威严性丧失。

秦律是很人性化的律法,这一点在《从秦始皇到汉武帝》的这个纪录片当中,得到不少法律学教授的认同。

但是秦律在始皇帝的中后期事实上已经形同虚设,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

而比较有意思的是,由于《史记》并没有刑法志,所以秦律的情况更多只能够依靠睡虎地秦简进行理解。

但是由于有可能是在东汉时期,秦律的正稿几乎已经失传,所以班更多只能够凭借《史记》的说法来形容秦帝国时期的律法程度。

而在之后的晋书刑法志在很大程度证明了一点,只不过《晋书?刑法志》当中有很多并不相关的内容,这个事情张嘉师只能够表示呵呵:

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于牺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则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也。效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扬威,高辛有触山之务。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兴仁,羽山咸服。而世属侥幸,事关攸蠹,政失礼微,狱成刑起,则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及周氏龚行,却收锋刃,祖述生成,宪章尧禹,政有膏露,威兼礼乐,或观辞以明其趣,或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恶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言成康,不由凝网,此所谓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者焉。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痡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协,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逢交泰。而犴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倾宗致狱。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往而有焉。而将亡之国,典刑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其网,桓灵之季,不其然欤!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污宫掖,不为搢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纪大乱焉。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则《书》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然则犯黥者皂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载,事既参倍。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四方,奸宄弘多,乱离斯永,则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自兹厥后,狙诈弥繁。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不可经国,乃命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云尔。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梁统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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