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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章 秦制(上)(3/3)

。对于商业户口的人,不单严格限制数量,还要加大摊派徭役的力度。

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和户口编制制度,“十户为一里,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若干乡为一县”。

秦律汉律规定,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隐瞒登录者当论罪受罚。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编户民”,编户民不得随意迁徙,国家对逃脱名籍的亡命之徒进行严惩。编民想迁居某地,必须先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当编民迁至新居地后,还必须到当地占籍。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严格控制户口,使人人不得脱籍,长期为国家交租税,服徭役。

商鞅变法的户口编制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生了小孩要登记,死亡人口要除名,官吏要经常检验户口,凡是在册人户,都得向国家缴纳赋税,充服兵役,维护地方治安,检举捉拿“奸人”。”秦代推行颛顼历,以十月为岁,九月为岁末,故于年终前秋八月调查人口,造籍傅籍。

有的奴隶可以结婚生子,成家的奴隶称“臣”,以“家”计算,史书有奴隶主买卖和赏人“臣五家”、“臣十家”乃至“臣一百家”、“臣二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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