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章 礼与法(上)(2/3)
母)的方式。这其实已经是一种制度设计、而不是正义原则的问题了;再者,这种平均主义的制度设计到目前为止仍不具有现实性,即使是现代性的“平等”原则也始终处在仍在进行的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制度变动过程之中。公平、均平之“义”,其要领乃在于要求建立一种秩序(秩叙);在这个秩序结构中,人们分别获得一种恰当适宜的利益分配份额。
例如《天官?宫伯》:“行其秩叙”;“月终则均秩,岁终则均叙”。郑注:“秩,禄廪也。叙,才等也。”贾疏:“秩谓依班秩受禄,叙者才艺高下为次第。”这个秩序结构的具体形式、即“礼”,乃是历史地损益变动着的;然而无论怎样变动损益,秩序必定会表现为一个结构系统,而任何社会结构系统必定表现为“礼以别异”的差异分别。
制度规范的损益变动,涉及到中国正义论的另一条正义原则:适宜性原则。事实上,如果不讨论适宜性问题,那么,公平性就是无法具体落实的。显而易见,仁爱的动机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良好的效果;同理,具有正当性出发点的制度建构未必能够保证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好的。因此,如果说正当性原则是一条动机论原则,那么,适宜性原则就是一条效果论原则。适宜性原则要求制度规范的设计必须考虑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生活方式。
因此,《周礼》是非常重视制度设计的适宜性问题的。
《周礼》全书,“义”字仅出现4次,而“宜”字竟出现49次之多。首先是一般性的重视时宜、地宜的观念,例如:
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
这种时宜、地宜的观念体现在关于制度建构原则的问题上,就形成了作为正义原则之一的适宜性原则。
适宜性原则包括时宜性、地宜性两个方面。地宜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一个基本观念,正如《周易?系辞下传》所说:“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地宜,《周礼》有时谓之“土宜”: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地官?大司徒》)郑注:“十二土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贾疏:“天有十二次,日月之所躔;地有十二土,王公之所国。……故知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昬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彊予任甿,以土均平政。
贾疏:“‘以土宜教甿稼穑’者,高田种黍稷,下田种稻麦,是教之稼穑。”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
郑注:“土宜,谓九谷稙所宜也。”
贾疏:“言‘土宜’,明是土地所宜。”
以上“土宜”虽指耕种稼穑的土地所宜,而非制度规范问题,但也体现了《周礼》的一般地宜观念。
这种一般地宜观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也就是地宜性。例如司稼制度的设计:“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这里的原则性的体现,就是“所宜地以为法”,即以地宜性为法。
又如上文所引《大司徒》中关于贡税的会计制度的设计,
郑注:“以土计贡税之法,因别此五者也。”贾疏:“以土地计会所出贡税之法。贡税出于五地,故须说五地所生不同也。”这种贡税之法,就是按不同土地的不同出产来确定关于贡税的会计制度。
对于时宜性,《周礼》可谓异常关注,乃至于全书“时”字共出现了131次。这其实也是儒家文化、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突出的特点。《周礼》许多制度规范的设计,都充分考虑到时宜性问题,如:
闾会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徵其赋。
遂会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
酂长各掌其酂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
在这些职官制度设计中,“以时”始终都是一个基本的考量原则。“时”本义指春夏秋冬四时,引伸而指一般意义的时间,诸如时辰、时日、时节、时令、时期、时代、等等。[12]
《地官司徒?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
这是《周礼》的一个制度设计:在特定情况下,私自杀人复仇也是正当的,无须偿命。私自杀人复仇在当时之所以是具有正当性的,实质上乃是一个适宜性问题,故郑注说:“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雔也,使之不同国而已。”
这种适宜主要是指的时宜,故贾公彦疏说:“古者质,故三者被辱即得杀之也。”这就是说,私自杀人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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