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遗嘱2(1/2)
不好意思,我扯远了,你是律师,你只看重法律,无论我怎么狡辩,你都会认定我是走私犯,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那么,我也从法律的角度来跟你聊聊,从法律的时效性和变迁上来跟你聊。
当我写下这些信时,曾经有两个打算。第一个打算,我立下遗嘱,等我老死后,就把这份礼物送给你,把真像告诉你;第二个打算,我准备提前回国自首,同时告诉你真像,条件就是国家法制环境发生重大改善,嫌犯的权力得到切实保护,走私犯的量刑得到大幅减轻。
但是,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判断,即便我老死,国内的法制环境也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所以我还是只能立下遗嘱,等我老死后才告诉你实情。
因为,我们国家要保护国内畸高的物价,就必须维持高关税,就必须把走私罪的量刑调得非常高。如果真到了那一天,国内物价恢复到正常的合理水平,国家就不会再倚重高关税,对走私犯罪的判罚自然就不会再从重从严。
我清楚我的罪行,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但是,我不敢相信这个判罚,你是律师,应该很清楚,中国的法律弹性很大,从有期到无期到死缓再到死刑,往往是上头领导的个人私念。
我的案子是公安部长亲手抓的案子,是公安部长要树立典型的案子,所以,我最后的量刑只会加重,不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更不会减刑了。
再说了,你也清楚中国的司法弊端,当公安部决定查办我的公司时,我就已经是十恶不赦的罪犯,我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我找不来任何一个律师来维护我的权力,也没有任何一个中国律师敢对公安部说不,我最终的命运已经定型,就是被抓,受审,最后因为一些莫须有的罪名累加,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嫌犯和罪犯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中国才可以真正说实现了国家法制化,因为在社会各阶层中,嫌犯和罪犯的社会地位最低下,在法律范畴里,嫌犯和罪犯的法律地位最低,是国家法制化中的最薄弱环节。
就象我们谈论国家进步,只有中国农民收入提高了,生活富裕了,那么我们才能放心大胆的说国家确实富强了。当几亿农民还过着贫困生活时,我们大言不惭的谈论中国是世界强国,那尽是扯蛋。
现在,连正常的社会公民都达不到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都得不到法律的切实保护,想让嫌犯和罪犯享受真正公平公正的法律地位更是痴人说梦。
我相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事物,它也在发展和变化。在以前,很多中国人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刑,被杀头,但是在现在,“投机倒把罪”的罪名根本不存在了,加价销售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了。
我相信,历史在发展,法制也在进步,终有一天,国家不再把走私罪定为重罪,甚至连死刑也会取消。但是,那一天我恐怕等不到了,那只是我的愿望而已。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我必须接受现实,如果我老老实实留在国内接受审判,很可能会判处死刑,所以,我必须跑路,必须改头换面,因为我害怕吃枪子。赖昌星为什么要跑路,因为他也害怕判死刑。为什么他赖在加国不敢回国自首,还是害怕国家不宽恕他,回国就让他吃枪子。我从来都认为生命是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况且,我认为我还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的地步。
你是律师,对法律更了解,我在你面前谈论法律就是班门弄斧。但是,我跟你看待法律的角度不同,你是站在维护法律秩序的“主人”主角,我是站在被法律制裁的“下人”角度,我们考虑法律问题的侧重点自然不同。
其实,我有很大把握免除死刑,我可以举报他人立功减刑。如果检举官员收贿贪腐的话,省部级的我能举报三五个,厅局级的我数都数不清。
但是,我做人有原则,我不会出卖朋友,当然,这些官员算不上我的朋友,他们都是贪官污吏,我给他们送钱上供,他们给我提供便利。
虽然如此,我仍然不会举报他们,我坚持我的信用,他们曾经给我提供了帮助,我不会为了减轻我的刑罚而出卖他们。
我的世界观跟你不一样,你生活在阳光下,你信奉法律,你认为凡是违法的都应该接受法律惩罚;我生活在阴暗的灰色世界里,我信奉的是江湖规矩,所谓盗亦有道,就是这个道理。我本来就不是好人,我从没说过我是好人,在你眼里,我就是走私犯,犯罪分子。
我之所以能在短短几年就整出不小的走私生意,就是因为我的“信用”,我从不出卖帮助过我的人,不管他们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所以那些政府官员才敢放心大胆的帮助我。
我承认,走私生意的利润异常丰厚。你无法想像,国外物价比我们国内低多少,毫不夸张的说,即便从国外拉水来卖也有钱赚。为什么沿海地区走私生意那么普遍,因为钱太容易赚了,随便从国外整些东西就能赚钱。
走私生意利润很高,但是我赚的不是特别多,我主要走私普通货物,不象走私香烟、汽车等高档和特殊物品赚钱。并且,我舍得花钱,可以这样说,在广东走私行里,我是上供比例最高的,走私赚十块钱,我只拿三成,其余七成我都拿出来打点各方关系。
你不知道海关有些人员灰色收入有多高,一个普通科员家就有几辆奔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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