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始祖李悝(前455—前395年)(1/3)
李悝(kuī)周定王五十四年(前455年)生,周安王七年(前395年)卒,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汉族,濮阳人(今河南人)。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故一般认为他是法家的始祖。中文名李悝别名李克,季充,里克,李兑国籍战国时期魏国民族汉族出生地濮阳出生日期周定王五十四年(前455年)逝世日期周安王七年(前395年)职业政治家,法学家信仰法学主要成就李悝变法,使魏国富国强兵
废止世袭贵族特权代表作品《法经》《李子》主张不法古,不循今地位法家始祖1思想建树政治选贤任能,赏罚严明。李悝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名言。李悝将无功而食禄者称为淫民,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腐朽落后的世袭制度的挑战。由于废除世袭制度,—批于国家无用且有害的特权阶层的人物被赶出政治舞台,一些出身于一般地主阶层的人,可因战功或因其才能而跻身政界,此举实际开创了地主阶级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为以后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开辟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大大削弱了魏国的“世卿世禄”制度,以后的封君在封国食邑内没有治民之权,只衣食租税;官吏制度有所改善,政治情况较好。经济经济上,主要实行“尽地力”、“平籴法”(《汉书·食货志》有较详细的记载)。简单说来,尽地力就是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平籴法是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发生饥荒时又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甚贱而伤农。此法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李悝以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有赏有罚,唯才是用,这是战国时甚为流行的法家主张,当时不少国家都因贯彻这些主张走向富强。在经济策略方面,尽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张。他认为田地的收成和为此付出的劳动成正比,“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又认为粮贵则对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四百五十钱,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他针对此情况作平籴法,即将丰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大饥、中饥和小饥,在大饥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类推。这样可使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他计算说:一百平方里之内,有土地九万顷,除了山泽人居占三分之一之外,可开田地六万顷,“治田勤谨,则亩益(增产)三斗,不勤,则损(减产)亦如之。”这就是说,百里之地,每年的产量,由于勤与不勤,或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或减产一百八十万石。此数字关系重大,因此必须鼓励农民生产。法律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兵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晋书·刑法志》曰: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域、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③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农业李悝是重农主义的开山祖,他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使魏国因而富强。李悝的尽地力之教究竟如何,已不可详,只能从《汉书》“食货志”的记载略窥梗概。他指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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