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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臣篇之驷歂(前501年在任)(1/1)

驷歂,姬姓,驷氏,名歂,字子然,谥庄,是驷乞的儿子,郑桓公的后裔子孙。春秋后期著名的郑国上卿,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执政大夫。是一名声显赫的历史人物。

前502年,驷歂继承子太叔做郑国为政。

驷歂严格遵循并保护贵族利益,他在周敬王19年(郑献公13年,公元前501年)杀了郑国的思想家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依据的就是邓析所倡导的《竹刑》上的刑法条款。

竹刑,为邓析所创。他把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条文逐款撰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其为《竹刑》。

《竹刑》的出现,在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查阅、依照和流传。邓析在春秋末期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主张刑名之治,并制定了竹刑,还积极主张刑法公开化。结果,这种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自然引发了郑国贵族们的极大不满,最后当然要为代表贵族利益的驷歂所杀。

在史籍《左传·定公九年》中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茍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

邓析撰写的《竹刑》,作为刑书原本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但被驷歂采用后,真正具有了实际的法律效力。《竹刑》是春秋晚期代表与奴隶主阶级对抗的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先驱。

《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批评驷歂采纳邓析的主张却杀死建议者的人。

在驷歂的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的名字为姓氏者,称驷歂氏,后省文简化为单姓歂氏、驷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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