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霸主之晋国(前11世纪—前349年)(5/8)
国将土地划分成若干份邑和县分给公室和各级贵族。这些封地又会分为两部分,一半是为公田,由拥有者派出人员经营;另一半则由庶民耕种,称之为私田或份地。从春秋后期开始,由于社会的变革,大量的公田都无人耕种,传统的制度便逐渐被改变。拥有土地的卿大夫们一反原本单一的亩制,纷纷自行规定亩制,将公田分给普通人民,再依私田的方式收税,这也是春秋战国之交的一大变革。法制
由于晋国的宗法制度影响不强,所以变得格外重视法制,晋位于夏虚,常引用夏书来判案。晋也是成文法产生的故乡。
文公四年(前633年),文公作“执秩之法”,这是第一步变革。襄公去世后,大权落于赵氏之手,执政的赵盾将文公所作的法制修改为“赵宣子之法”,其目的是为保持私家的利益。景公时期,景公不满赵氏专权,特命士会到王室学习周礼,回国后,依周礼制定了“范武子之法”,这部法律旨在加公室而抵制卿族势力。不久,景公就依这部法律诛赵氏。悼公时期,为表示友好,令士渥浊修改范武子之法,以缓和公室和卿族的关系。这五部法律内容都十分庞杂,类似于今天的宪法。
春秋后期,晋的卿族十分强横,在消灭栾氏后,六卿执政的局面已经形成。为了保持自身的权益,和打压公室。执政正卿范宣子将刑法从总法用分出,单独而成“范宣子刑书”,这部法律废除了贵族特权。起初,这部刑法只是私藏于府,并没有公开。待到四十年后的顷公十三年(前513年),六卿家族已经不能相容,赵鞅和荀寅才首次于大鼎上刻上这部刑书。
婚姻
晋为姬姓国,是黄帝的后裔,有和姜姓通婚的传统。晋的始封君唐叔虞的母亲邑姜便是姜太公吕尚的女儿,后代国君也常与姜姓女子为妻。文侯的母亲和夫人都出于姜姓;武公的妾为齐姜,献公继位后又娶她为妻并生穆姬和太子申生;文公流亡齐国后,齐桓公将女儿嫁给他;后期的平公也多次娶齐女。
因地处北方,其境和戎狄连接。从献公即位后打破了“同姓不婚”的规则,先娶同姓贾国女子,后又娶唐叔虞流落在狄人部落的后代所出的狐氏女子,生文公;平公在位期间,其宫中就有四名姬姓女子。不仅于此,晋国还大量和狄人通婚,献公所娶的大戎狐姬和骊姬都是姬姓戎女;之后的国君和卿大夫也常与戎人通婚。
文化
哲学与宗教
周朝实行“以德配天”的“天命观”思想,这也是晋国在西周时期的主要意识形态。唐叔虞受封不久,在晋国发现了一种“异亩同颖”的嘉禾,便将它献给成王,成王又要他转交给东方的周公,周公特作《嘉禾》以示上天对周朝的眷顾。周室东迁后,平王作《女侯之命》勉励扶立有功的晋文侯,其中就提到了“奉天”、“敬祖”、“明德”和“惠民”的思想。在文侯之后的晋国分裂时期,由于内战的频繁,令普通人民对“天命观”产生了动摇,他们不再相信变化无常的上天。在《诗经·唐风》中有一首《鸨羽》就提出了“悠悠葵,曷其有常”的疑问。于是原本的“敬天保民”思想向着“重民”转变。重民思想在春秋后期进一步发展为“爱民”,大臣师旷就劝谏平公要懂得节制和减轻国民的负担,这样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而在与世卿的斗争中占得优势。
晋国深信占卜,并有“卜”、“筮”、“占星”、“原梦”、“看相”和“音兆”等多种形式,其中又以卜和筮最为常见。《左传》所载的各国卜筮活动约八十多次,而晋国就占去一大半。献公晚年欲立骊姬为夫人,就先后运用卜和筮两种方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卜筮在春秋后期已沦为一种形式,人的意志已盖过“神”的意志。赵鞅在同范氏、齐、郑联军作战之前占卜,便出的结果是不吉,但他甘愿违卜作战;另一次在攻打卫国时,形势对己方不利,他就以占卜不吉为由班师回国。
文字
春秋时代开始,各地诸侯相争,而原本周文化独尊的局面逐渐破坏,各地区文化开始有“本地化”的改变趋势。到了战国时代以后,这种情况更明显,在文字使用方面可以粗略依照地域分为五大系统:东方齐系、东北燕系、南方楚系、北方晋系和西方秦系文字,各系统的文字大体上相近,只有小部份文字有所差异,因此彼此文书往来并没有太大问题。
晋国所使用的文字多见于甲骨、青铜器、陶器和货币等材料上,其中以春秋时的作品最为常见。从山西洪洞出土的春秋晚期甲骨中的文字笔画纤细,与殷墟发现的商朝甲骨文的字体不同,而和春秋战国时的青铜铭文接近。
二十世纪以来已经多次出土了晋国的盟誓载书,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于晋都新绛所在的山西侯马东周古城出土的《侯马盟书》,这批盟书都是由毛笔用朱红墨水写就于玉石片上,从书中娴熟的笔法可看出笔墨在当时已使用了很长时间,其文字的整体风格一致,字形和楚国文字相似。书中的文字是研究古代文字书法的珍贵材料。盟书中的文字的特点有:
1.一字多形。其中又分以精简笔画形成如“从”字,或因偏旁易位而形成的,如“助”,通常都有三种写法。从盟书文字可知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如“敢”有九十余种写法,“嘉”的写法更多达一百多种。像“亟”
第5页完,继续看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