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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1/3)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

“桓管改革”中的

“均田分力”、

“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

“桓管改革”后的

“均田分力”与

“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

“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

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

后世的王朝在很多时候往往因为财政的崩溃而再无东山再起的机会,直到宣布灭亡。

而这种财政崩溃的因素是很多的。秦王朝可以算是汉人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当中,在这方面有着一定关系而导致灭亡。

在很大一方面而言,秦帝国的财政崩溃在始皇帝的徭役以及兵役繁重的时期已经显露苗头。再者因为新占地区依旧存在着相当的不稳定因素,秦帝国在陈胜吴广起义之后的财政问题越发明显。

这个情况也可以算是一种恶性循环,因为在新占地区的叛乱以及控制力的逐步衰弱,秦帝国不得不在一些相对而言较为稳定的地区,比如说三川郡,齐国等一些忠于秦帝国的城邑地区当中进行赋税的加收。

这个情况也可以说是这些地区迅速失去民心而被关东六国贵族迅速攻下的主要前提之一。

而很明显的是民政方面的根基动摇,同样也为军事上的接连失利埋下伏笔。

以秦帝国在初期平叛的效率而言,除了一些关东六国的核心区或者是远离秦国交战地区的叛乱地方之外,即使是作为“领头羊”的陈胜吴广,在一次决定性的失败之后就迅速被灭亡,可以说秦军在这方面已经是尽力了。

但是还没有等一些地区的收复或者是人事安排进行恢复,秦帝国的财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无力再支撑大规模的军队编制。这也算在一些地方出现秦军官兵叛乱的关键。

……

秦帝国的财政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以田赋体系为基础:

而在后世,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颇有疑难莫释之处。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况,分别述之。田租和田亩附加税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

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如鲁宣公十五年之“初税亩”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的时候,僻处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简公七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这时有无“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与“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

不过,到商鞅变法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

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问》中的一则。简文提到要判断“部佐”是否“匿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因此,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难判断。不过,《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轨为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里确有征收来的粮食。这些官仓的粮食,除一部分来源于受出民缴纳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来的田租。

这说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率多少和征收办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

这里的“赋”,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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