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2/3)
征收之制者,仅有一处。这便是《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二世时,因咸阳“狗马qín_shòu当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以充食。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则调运之事就无法进行。另外,《淮南子?氾论训》云:“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高诱注曰:“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这就确证秦有刍稿之税。但刍、稿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
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稿税的征收,始于商鞅变法之后,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
前引《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辄为籍,上内史”的规定,《田律》还有“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刍、稿的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变法之后便已存在。
《田律》又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这说明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办法是凡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税,并由纳税者运送到官府过秤。
……
而口赋也算是秦帝国重要的税收来源:
口赋,又称口钱,即人头税,是按人纳税,只要到法定年龄,不分男女都要缴纳。口赋始于战国,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起,正式征人头税,用于充当军费来源。汉代的口赋是课于未成年人的人头税,规定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出口钱20钱,以供天子。
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初为赋”。按“赋”,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称,如《左传》成公二年晋国的“城濮之赋”、襄公二十五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昭公十二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的“鲁赋八百乘”、“邾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都是这个意思。
在国有土地制度下,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系在一起。
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尽管“赋”与“税’的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但班固仍在《汉书?食货志》中称:“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颜师古在注中也说:“赋,谓计钱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秦时之“赋”,因为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故其征收方式,谓之“头会”;其名称,又谓之“口赋”。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谓秦有“头会箕敛”之制;《淮南子?氾论训》有“头会箕敛,输于少府”的记载。高诱注“头会箕敛”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
证以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规定,则“箕敛”确有以课税之钱封藏于箕畚的意思。又《汉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一名“头会”,一称“口赋”,可证“赋”是按人口征收甚明。
故“赋”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据汉制,人口税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课取于十五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税,谓之“算赋”;二为课取于七岁以上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税,谓之“口钱”。
秦之“赋”有无此类别区分,史无记载,但“算赋”之名,秦时确已有之。故秦昭王与夷人约时规定:“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汉人晁错,也谓“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
在这里,不仅可以看出秦时确已有“算赋”之名,而且每个成年男女缴纳算赋的量为“一算”。这表明“算”已经是一个固定钱数的计量单位的名称,只是每算的定额不明而已。秦时既已有课取于成年人的“算赋”的专称,则课之于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制,秦时也应当存在。
因为这时已存在“口赋”的名称,而“口赋”一词,在《汉书》及《后汉书》诸帝纪中凡单称时,均系合“口钱”与“算赋”二者之称;《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把“口钱”与“口赋”等同;《后汉书》诸帝纪,又往往“口、算”并称;《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条李贤注“口赋”时,也引《汉仪注》所载“口钱”与“算赋”二者为证。以此言之,则董仲舒所说的秦之“口赋”之制,实包括“口钱”与“算赋”二者,只是“口钱”的征收量不明而已。
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但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简文问曰:“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纳户赋。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
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赋”的痕迹。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因此,秦时究竟有无“户赋”?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
而在秦帝国当中,徭役以及兵役虽然服役者是有薪水的,但是没有服役的平民要给更赋这个赋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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