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2/3)
把该狱官抓起来,杀人灭口。此事被监察御史陶垕仲发现并上报朱元璋,朱元璋大怒,将开济、******、仇衍等人处死。
即使是开国功臣,如果有不法行为,朱元璋也严惩不贷。永嘉侯朱亮祖勇悍善战,立下许多战功。但此人不学无术,在奉诏出镇广东时“所为多不法”。洪武十三年,番禺知县道同把当地一个土豪抓起来,其他土豪行贿朱亮祖,请求他把被抓的土豪放了。朱亮祖宴请道同,要求道同释放土豪。道同厉声说:“公大臣,奈何受小人役使!”
朱亮祖说不动道同,竟亲自把土豪放了。
朱亮祖还纳富民罗氏女为妾,罗氏兄弟怙势为奸,被道同抓起来,朱亮祖又把他们放了。道同愤愤不平,上奏揭发朱亮祖的不法行为,其奏未至京城,而朱亮祖弹劾他对上司无礼的奏章先到,朱元璋不知内情,派使者诛杀道同。
后来见到道同的奏章,才了解真实情况。他觉得道同职位低下,敢揭发大臣不法之事,一定是骨鲠之臣,便派使者赦免道同。但后派的使者到达番禺时道同已被杀。
朱元璋对朱亮祖诬奏道同非常不满,气愤异常,马上召朱亮祖与其子朱暹进京,用皮鞭把朱亮祖父子打死。
在用重典惩治贪官的同时,朱元璋还大力表彰反贪功臣和奖励举报。洪武九年,福建参政魏鉴、瞿庄“笞奸吏至死”,朱元璋赐玺书嘉奖。
洪武十九年七月,苏州知府王观“治奸吏至死”,朱元璋派使者前往慰劳。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把贪官顾英绑至京师面奏,朱元璋当即予以重赏,并警告地方官吏不得对陈寿六等人打击报复。
朱元璋鉴于元末吏治纵驰,民生凋敝,不惜用重典严刑惩治贪官。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因用刑太滥、不重证据,使许多无辜者受牵连甚至丧命。
在空印案中,枉死者其实不少,官府掌印者并非人人都贪赃枉法,而且“先署印而后书”是明初惯例,也情有可原。正如郑士利所说的:“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
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闻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莫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
济宁知府方克勤是明初有名的廉吏,他生活俭朴,“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为治以德化为本,政绩非常突出,洪武八年曾受朱元璋接见。后被人诬陷入狱,即将出狱时适逢空印案发生,因受牵连再次被捕入狱,结果死于狱中。郑士利之兄郑士元在地方当官,但并非掌印者,结果也受杖刑并被发配至江浦。
郭桓案的枉死者更多,由于受到刑讯逼供,郭桓等人把一些素无来往的官员也说成是同党,朱元璋不管有没有证据,统统格杀勿论,使许多人家破人亡。
在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中,“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种种酷刑花样百出。又特设“士大夫不为君用”罪,可谓亘古未有。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姚润、王谟拒绝官府的聘用,结果都被杀头抄家。朱元璋这种一味杀戮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反贪的范围,难怪后人把他视为暴君。
……
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
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
而且,科举考试中会涉猎《明大诰》内容。到了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大有成效,于是将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了其他法规里边,同时也废除了使用过的法外酷刑。
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还有: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
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
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
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
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从洪武十八年起,他亲自“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颁行天下。“大诰”的名称,出于《尚书》,该书的大诰篇,是记叙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第2页完,继续看下一页